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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646号原告:郝某某,女,1989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前郭县。被告:任某某,男,1989年12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杨文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光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