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646号原告:郝某某,女,1989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前郭县。被告:任某某,男,1989年12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杨文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光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