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3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胡朋飞与重庆流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朋飞,重庆流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3863号原告胡朋飞,男,汉族,1956年5月8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胡春燕,女,原告胡朋飞的女儿,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流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31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庹文,职位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朋飞与被告重庆流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朋飞于2015年5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朋飞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朋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1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朋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