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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苍南县龙港黄鑫制版有限公司与张茂群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县龙港黄鑫制版有限公司,张茂群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690号原告:苍南县龙港黄鑫制版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仰东。委托代理人:李正治。被告:张茂群。原告苍南县龙港黄鑫制版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茂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小宝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苍南县龙港黄鑫制版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正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茂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苍南县龙港黄鑫制版有限公司起诉称:2013年间,被告多次委托原告制版,于2014年2月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结欠电脑制版费50980元,此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以拒不偿还。为此,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张茂群偿还欠款50980元及赔偿经济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偿还了10000元为由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张茂群偿还欠款40980元及赔偿经济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原告苍南县龙港黄鑫制版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用于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人口信息,用于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3.欠条,用于证明被告欠原告款项的事实。被告张茂群未作答辩,其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其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确认这些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3年间,被告张茂群多次委托原告苍南县龙港黄鑫制版有限公司制版,双方于2014年2月8日结算,被告张茂群欠原告苍南县龙港黄鑫制版有限公司50980元,被告张茂群仅偿还了10000元,剩余40980元至今未还。另查明,涉案债务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的贷款基准年利率为5.60%。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40980元事实清楚,被告至今未还欠款,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的违约行为必然造成原告的合理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偿付40980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理由正当,应予支持。由于原、被告没有约定借款期限,故应给予被告合理的还款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张茂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苍南县龙港黄鑫制版有限公司款项40980元及利息损失(以40980为计算利息损失基数,自2015年4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张茂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小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陈祥枭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明确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苍南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帐号:20×××37,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2、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二、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三、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