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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民申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陈旭蕊与刘吉了、李少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旭蕊,刘吉了,李少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申字第5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陈旭蕊。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吉了。原审被告:李少江。申请再审人陈旭蕊因与被申请人刘吉了、原审被告李少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旭蕊申请再审称:1、本案中的40万元借款是刘吉了与李少江串通虚构债务敲诈其;2、假设李少江真的向刘吉了借款40万元,但其家庭生活也不需要这40万元巨款,其要求刘吉了提供这笔款是用于其家庭生活所需的证据;3、李少江按照刘吉了的指示每月汇款2万元到案外人陈某甲的卡上,共计24万元,另外还有6万元是案外人刘某和陈某乙一起送去给刘吉了,李少江已还清刘吉了30万元债务,另外通过案外人陈某丙账户汇出的10万元应该是李少江与陈某丙之间的债务关系,与本案无关。故请求撤销(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主文的第一项及诉讼费承担部分,维护其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刘吉了、原审被告李少江均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少江向刘吉了借款40万元,有借据、汇款凭证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再审人陈旭蕊称该债务系刘吉了与李少江串通虚构的债务,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申请再审人陈旭蕊还提出李少江按照刘吉了的指示将24万元汇到案外人陈某甲的卡上,另外还有6万元由案外人刘某和陈某乙一起送去给刘吉了,李少江已还清刘吉了30万元债务,另外通过案外人陈某丙账户汇出的10万元应该是李少江与陈某丙之间的债务关系。该借款并非用于家庭生活,其要求刘吉了提供这笔款是用于其家庭生活所需的证据等。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陈旭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刘吉了指示李少江将款项打到案外人陈某甲的卡上以及刘吉了收到李少江的6万元现金,李少江汇到陈某甲卡上的钱应为另一法律关系。至于案外人陈某丙汇给李少江的10万元,因刘吉了与案外人陈某丙为夫妻关系,故认定陈某丙汇出的10万元为刘吉了借给李少江的借款并无不当,且款项来源并不影响借据效力,申请再审人亦未能证实陈某丙与李少江有其他经济往来。陈旭蕊与李少江为夫妻关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理应共同偿还,陈旭蕊申请再审称该债务并非用于家庭生活,该举证责任应由陈旭蕊承担,陈旭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应属于李少江的个人债务,故陈旭蕊提出的上述再审申请的理由,本院均不予采纳。综上,陈旭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旭蕊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庆林审判员  徐劲风审判员  周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郑小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