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行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田东县那拔镇平王村甫好屯第一村民小组、田东县那拔镇平王村甫好屯第二村民小组等与田东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东县那拔镇平王村甫好屯第一村民小组,田东县那拔镇平王村甫好屯第二村民小组,田东县人民政府,田东县祥周镇仑圩村六达屯第二十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东行初字第60-1号原告田东县那拔镇平王村甫好屯第一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黄少关,组长。原告田东县那拔镇平王村甫好屯第二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林世勇,组长。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绍强,田东县全兴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东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韦晓新,县长。委托代理人:韦仕任,田东县法制办干部。委托代理人:周诚,田东县林业局干部。第三人:田东县祥周镇仑圩村六达屯第二十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陆朝坚,组长。原告田东县那拔镇平王村甫好屯第一、第二村民小组诉被告田东县人民政府林权证登记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已作出一审裁定。原告不服,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审理,百色中院指令本院继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本案起诉时间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被告对申请人与第三人的土地权属尚未作出处理意见,本案没有诉讼必要。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撤回本案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和损害他人的利益,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东县那拔镇平王村甫好屯第一、第二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东县那拔镇平王村甫好屯第一、第二村民小组负担。审 判 长 林 敏人民陪审员 黄 媛人民陪审员 刘建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利林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