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汨执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永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汨执字第775号申请执行人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汨罗市。法定代表人陈幼兵,该社负责人。被执行人杨永胜,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永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汨民初字第83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杨永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永胜至今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杨永胜未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汨民初字第8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陆军审判员 徐干辉审判员 王凤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 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