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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中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清云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内中刑初字第176号公诉机关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清云,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3年3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2013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在刑罚执行中,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现暂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内市区检公诉刑诉(201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清云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远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清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24日,经事前预谋后,被告人李清云伙同李某某(已判)、罗某某(另案处理),租用王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汽车,到内江市市中区翔龙路二巷20号,乘“东骏快捷物流”内江分公司店面卷帘门没有上锁的机会,进店内盗走五件装有手机的包装箱。经查,被盗窃的五件包装箱内有5部价值91505元的苹果4S16G手机和82部华为C8812型手机。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清云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清云在原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清云对指控犯罪无异议。辩称自己因头部受伤,目前记不清楚作案过程了。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4日7时许,被告人李清云同李某某(已判)、罗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前预谋后,在资阳市租用王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黑色奇瑞瑞虎越野汽车,到内江市市中区翔龙路某快递物流内江分公司。被告人李清云同李某某、罗某某乘送货员去送货,未锁卷帘门之机,拉开卷帘门进入店内,盗走五件货物包装箱。经查,被盗窃的五件货物包装箱内有5部“苹果4S16G”型手机和82部“华为C8812”型手机,共价值9150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清云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清云的供述与辩解,同案李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辨认笔录,公诉机关的建议追诉函,被害人周某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被告人李清云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李清云与李某某曾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清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被告人李清云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清云虽辩称因头部受伤,目前记不清楚作案过程,但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清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合并原判决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7日起至2018年3月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锦平人民陪审员  黄维娜人民陪审员  巩 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馨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本案相关条文节选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分子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