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执民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周彦与江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873号原告周彦与被告江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甬奉溪商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彦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江建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周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江建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5月20日,被执行人江建军应当清偿申请执行人周彦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125元、执行费126元,由被执行人江建军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奉执民字第87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晶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梅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