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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南民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夏某某某某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南民初字第00274号原告黄某某。被告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夏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夏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徐铭雪审 判 员 : 孟 玲人民陪审员 :赵爱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