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南民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夏某某某某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南民初字第00274号原告黄某某。被告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夏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夏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徐铭雪审 判 员 : 孟 玲人民陪审员 :赵爱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