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2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福州安心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与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安心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2274号原告福州安心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金城民营工业集中区一层。法定代表人张丽华,总经理。被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法定代表人杭飞龙,董事长。被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68号金源大广场东区20层04、05室。法定代表人杨小青。本院在原告福州安心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安心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6773元,减半收取838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士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万初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