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灞执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卜某某与李某某个人合伙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285号申请执行人卜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3)灞民初字第02709号民事判决书刘某某与李某某个人合伙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已将案件款40000元交于本院,均发放申请执行人卜某某,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4)灞民初字第0270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温育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欧笑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