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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巴东民初字第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谭金菊与谭煌华、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金菊,谭煌华,陈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巴东民初字第00592号原告谭金菊。被告谭煌华。被告陈敏。原告谭金菊诉被告谭煌华、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谭金菊于2015年5月20日以与被告谭煌华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谭煌华、陈敏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谭金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金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金菊负担。审 判 长  靳永辉代理审判员  陈东三人民陪审员  谭晓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谭宝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