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巴东民初字第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谭金菊与谭煌华、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金菊,谭煌华,陈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巴东民初字第00592号原告谭金菊。被告谭煌华。被告陈敏。原告谭金菊诉被告谭煌华、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谭金菊于2015年5月20日以与被告谭煌华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谭煌华、陈敏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谭金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金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金菊负担。审 判 长 靳永辉代理审判员 陈东三人民陪审员 谭晓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谭宝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