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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崔振富与祖立居、李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振富,祖立居,李翠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榆民初字第991号原告崔振富,现住吉林省扶余县。被告祖立居,现住榆树市。被告李翠平,现住榆树市。原告崔振富诉被告祖立居、李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晓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振富、被告祖立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翠平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日期间二被告陆续从我这赊购鸡饲料,2014年1月12日我和二被告核算,二被告共欠我鸡饲料款50000元。二被告给我出具了欠据一枚。后二被告给付4000元,现尚欠46000元未给付。我多次向二被告索要,二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拖欠至今,现我要求二被告连带给付我饲料款46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2分计算,自2014年1月12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日止)。被告祖立居辩称,我和李翠平是夫妻关系。原告陈述的欠款经过和数额46000元属实。但是我现在没能力还,当时我们和原告没有约定利息,我不同意给付利息。被告李翠平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期间二被告陆续在原告处赊购鸡饲料,2014年1月12日原告与二被告对账,二被告共欠原告饲料款50000元,二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后二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000元,现尚欠饲料款46000元未给付。现原告为二被告连带给付原告饲料款46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2分计算,自2014年1月12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日止)诉来本院。本院认为,二被告从原告处赊购饲料,原告已将饲料交付二被告,二被告应及时给付原告货款。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货款46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保护;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货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不予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祖立居、李翠平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崔振富货款人民币46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由被告祖立居、李翠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晓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