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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二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杨艳与邬文凭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艳,邬文凭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二初字第00244号原告:杨艳,女,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邬文凭,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艳诉被告邬文凭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邬文凭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认为其本人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高安市大城镇杨村委会城下村31号,长期在南昌居住和工作,且本案所涉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等各方面事务均发生在南昌,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邬文凭提出的申请与事实相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邬文凭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 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建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