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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严某与柏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柏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592号原告严某,。委托代理人季宁伟,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柏某甲,。原告严某与被告柏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玉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季宁伟,被告柏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某诉称:严某与柏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柏某乙。由于双方平时缺乏沟通,夫妻感情渐趋淡薄,且柏某甲沉溺赌博、网络游戏,在外打麻将很晚才回家,夫妻之间争吵频繁。2014年11月4日晚,双方发生激烈冲突后严某搬回娘家居住至今,期间柏某甲曾去严某娘家吵闹,严某为此报“110”。柏某甲婚后对家庭、子女极端不负责任的行为已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1、严某与柏某甲离婚;2、儿子柏某乙由柏某甲抚养。被告柏某甲辩称:双方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平时稍有争吵,但夫妻之间有些小矛盾也是正常的,柏某甲平时的确会打麻将,但都会在12点回家。2014年11月4日,严某的确是搬回娘家居住,但是双方并未发生争吵,柏某甲也的确是去过严某娘家,但是也并未吵闹,严某报警的时候柏某甲并未在场。对于家庭和子女,柏某甲也尽到了照顾的责任。因此认为夫妻感情还是可以修复的,并未完全破裂。经审理查明:严某与柏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柏某乙。婚后感情一度尚可。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不睦。经本院调解,双方意见不一,调解未成。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公民户口登记信息查询单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严某与柏某甲离婚。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120元(已由严某预交),由严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及账号: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1103020129200024805)。代理审判员  何玉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丽娟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