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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徒辛商初字第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镇江远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阜宁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远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阜宁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徒辛商初字第0165号原告镇江远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下方村。法定代表人殷金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明辉,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宁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阜城镇城河路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远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阜宁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阜宁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远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阜宁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为475元,由原告镇江远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邵 雷人民陪审员  孔国瑞人民陪审员  王春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陶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