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谷昭玲与北京万意服装百货批发城有限公司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昭玲,北京万意服装百货批发城有限公司,北京市九洲祥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谷昭玲,女,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内大街西海南沿甲16号。被执行人北京万意服装百货批发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东。被执行人北京市九洲祥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贺家村。本院在执行谷昭玲与北京万意服装百货批发城有限公司、北京市九洲祥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的(2015)昌执字第31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北京万意服装百货批发城有限公司、北京市九洲祥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万意服装百货批发城有限公司、北京市九洲祥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本案未能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帅代理审判员 赵一林代理审判员 刘有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