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二初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黄书松与汤玉福、安徽小小神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书松,汤玉福,安徽小小神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0555号原告:黄书松,男,195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段玉宏,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玉福。委托代理人:杨洋,安徽XX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小小神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汤玉福,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书松诉被告汤玉福、安徽小小神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书松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汤玉福、安徽小小神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书松申请撤诉的行为,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书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黄书松负担。审 判 长 雷英平审 判 员 程 轲人民陪审员 赵贤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海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