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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庞秀国与唐山燕城伟业化工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秀国,唐山燕城伟业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330号原告庞秀国,唐山市丰南区稻地机电修理部业主。被告唐山燕城伟业化工有限公司,所在地唐山市丰南区大齐镇南两公里路西。负责人韩文生,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秀荣,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庞秀国诉被告唐山燕城伟业化工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严冠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晓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