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934号原告李某某,女,1980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姜某某,男,1977年5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姜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150.00元,由原告负担150.0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艺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荣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