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16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姚炳戍、陈赛钦与林培坚、林清月、第三人王锦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炳戍,陈赛钦,林培坚,林清月,王锦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1649-1号原告:姚炳戍,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住宁德市蕉城区。原告:陈赛钦,女,1966年7月8日出生,住宁德市蕉城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淑贝,宁德市蕉城区蕉城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培坚,男,1971年9月1日出生,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林清月,女,1975年12月18日出生,住宁德市蕉城区。第三人:王锦容,女,1955年12月1日出生,住宁德市蕉城区。原告姚炳戍、陈赛钦与被告林培坚、林清月、第三人王锦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 庄审 判 员 张 炜人民陪审员 陈仲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昭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