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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执行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吴清月与叶东海、叶家贵、张秋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清月,叶家贵,叶东海,张秋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行字第505号申请执行人吴清月,女。被执行人叶家贵,男。被执行人叶东海,男。被执行人张秋金,女。申请执行人吴清月与被执行人叶东海、叶家贵、张秋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周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叶东海、叶家贵、张秋金应向吴清月清偿7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叶东海、叶家贵、张秋金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在执行阶段本院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叶东海、叶家贵、张秋金名下的存款不足以支付本案的诉讼费、执行费,被执行人张秋金拥有的周宁县房屋本院已经正式查封,并将予以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本案案情复杂,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本院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结果无异议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4)周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荣鑫审 判 员  滕 闪代理审判员  刘少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怀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