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波与罗燕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波,罗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保字第89号申请人刘波,男,汉族,1967年8月31日生。被申请人罗燕,女,汉族,1969年4月18日生。申请人刘波与被申请人罗燕借款合同纠纷仲裁案,申请人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55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刘波与担保人贵州驰远律师事务所提供部分价值的财产作保全担保。贵阳仲裁委员会将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申请人刘波的坐落于本市南明区观水路碧丽园A幢3单元5层3号(房权证号:筑房权证南明字第0100782**号)房屋一套。二、查封、扣押担保人贵州驰远律师事务所的贵AE87**号梅赛德斯-奔驰WDCDA5GB小型越野客车(发动机号码:27682130051418)一辆。三、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罗燕的价值55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范国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高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