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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5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与被告威海致远海上客运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威海致远海上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581-2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胶州路。负责人牛XX,总经理。被告威海致远海上客运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中路145B号。法定代表人秦XX。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与被告威海致远海上客运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需向被告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邓 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乐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