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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4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郑州若中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与河南古龙实业有限公司、杜保林、师春芳、牛志宪、王帅、杜新闯、新乡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呢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若中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古龙实业有限公司,杜保林,师春芳,牛志宪,王帅,杜新闯,新乡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4591号原告郑州若中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英豪。委托代理人刘晓秋,河南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古龙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志宪。被告杜保林,男,汉族,1963年4月11日出生。被告师春芳,女,汉族,1966年1月9日出生。被告牛志宪,男,汉族,1972年6月9日出生。被告王帅,男,汉族,1983年3月3日出生。被告杜新闯,男,汉族,1990年10月17日出生。被告新乡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帅。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若中仓储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古龙实业有限公司、杜保林、师春芳、牛志宪、王帅、杜新闯、新乡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七被告银行存款440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州若中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郑州金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号的房产(权证号:×××);二、查封担保人郑州金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号的房产(权证号:×××);三、查封担保人郑州金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号的房产(权证号:×××);四、查封担保人郑州金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号的房产(权证号:×××);五、查封担保人郑州金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号的房产(权证号:×××);六、查封担保人解小琴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广电南路×××号的房产(权证号:×××);七、查封担保人马玉品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城北路×××号的房产(权证号:×××);八、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4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其他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智勇代理审判员  刘美丽代理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屈雅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