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赔民申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陕西大陆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大荔分公司与大荔县全民置业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陕西大陆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大荔分公司,大荔全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赔民申字第004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大陆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大荔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大荔县城关镇洛滨大道东段。负责人:王玉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忠海,陕西古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荔全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大荔县城关镇东长村。法定代表人:高全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理人:谢银耀,该公司法律顾问再审申请人陕西大陆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大荔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荔县全民置业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渭中民一终字第00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陕西大陆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大荔分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陕西大陆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大荔分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大陆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大荔分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焦玉珍审 判 员 XX民代理审判员 段秦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安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