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八民三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韩某某与被告韩某某、韩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八民三初字第00020号原告:韩某某,男,XXXX年X月X日生,汉族,法官,现住开原市新城街弘景小区。原告:韩某某,男,XX岁,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被告:韩某某,女,XX岁,汉族,退休干部,现住吉林省四平市工商银行家属楼。被告:韩某某,女,XX岁,汉族,退休工人,现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韩某某与被告韩某某、韩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在诉讼过程中二被告韩某某、韩某某以原告之一的韩某某系我院民三庭审判员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回避的申请。本院认为:被告韩某某、韩某某的回避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诉讼费425元,退回原告韩某某。审判长 刘宏忠审判员 张建伟陪审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