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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八民三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韩某某与被告韩某某、韩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八民三初字第00020号原告:韩某某,男,XXXX年X月X日生,汉族,法官,现住开原市新城街弘景小区。原告:韩某某,男,XX岁,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被告:韩某某,女,XX岁,汉族,退休干部,现住吉林省四平市工商银行家属楼。被告:韩某某,女,XX岁,汉族,退休工人,现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韩某某与被告韩某某、韩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在诉讼过程中二被告韩某某、韩某某以原告之一的韩某某系我院民三庭审判员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回避的申请。本院认为:被告韩某某、韩某某的回避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诉讼费425元,退回原告韩某某。审判长  刘宏忠审判员  张建伟陪审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