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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民初字第1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1826号原告赵某某,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陈某某,女,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寅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