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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勉执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喜娥、王宁、王楠与被执行人张胡落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喜娥,王宁,王楠,张胡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勉执字第00278号申请执行人:张喜娥,女,生于1969年5月,汉族,个体运输户。申请执行人:王宁,男,生于1991年5月,汉族,学生,系张喜娥之子。申请执行人:王楠,女,生于1992年12月,汉族,学生,,系张喜娥之女。被执行人:张胡落,男,生于1989年9月20日,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勉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喜娥、王宁、王楠与被执行人张胡落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认,被执行人张胡落赔偿申请执行人张喜娥、王宁、王楠损失21910.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35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张胡落未履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张胡落外出务工下落不明,目前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工商部门无企业注册,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勉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晓东审 判 员  董 辉代理审判员  雷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万洲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