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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清战与李书现、刘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战,刘书强,李书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581号原告李清战,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2日。被告刘书强,男,汉族,成年。被告李书现,男,汉族,生于1988年5月2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战诉被告刘书强、李书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后为2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世忠人民陪审员  王松印人民陪审员  张占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钱金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