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清战与李书现、刘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战,刘书强,李书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581号原告李清战,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2日。被告刘书强,男,汉族,成年。被告李书现,男,汉族,生于1988年5月2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战诉被告刘书强、李书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后为2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世忠人民陪审员 王松印人民陪审员 张占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钱金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