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民终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薛珍贵、许淑钦、薛金荣、郑亚维、薛珍林与薛永坤、方丽平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珍贵,许淑钦,薛金荣,郑亚维,薛珍林,薛永坤,方丽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莆民终字第6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薛珍贵,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淑钦,女,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薛金荣,男,1939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亚维,女,194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薛珍林,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上述五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吴宇明、陈丽静,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永坤,男,195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丽平(系薛永坤之妻),女,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上述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碧琳、刘德,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薛珍贵、许淑钦、薛金荣、郑亚维、薛珍林因与被上诉人薛永坤、方丽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2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薛金荣、薛珍林及五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吴宇明、陈丽静,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德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295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建华代理审判员 李 忠代理审判员 林锴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夏岚附:相关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