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立民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曲从瑾、盖学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从瑾,盖学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立民字第6号起诉人曲从瑾。起诉人盖学春。2015年5月6日,本院收到曲从瑾、盖学春的起诉状。因起诉状的格式不符合要求,故向起诉人发出补正告知书,要求修改。2015年5月1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修改后的起诉状。起诉人曲从瑾、盖学春在诉状中称,信号山11路戊6号居民吴平泽、刘月贞于2001年在其住房和后墙之间加盖房顶和门,搭建违章建筑自用,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起诉人请求判令吴平泽、刘月贞拆除在后墙上非法加盖的玻璃钢顶和木门并承担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3)3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因此,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曲从瑾、盖学春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芃芃审判员 明绍青审判员 徐 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