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马付苍所有权确认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付苍,马付青,王茹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20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付苍,男,汉族,1960年7月11日出生,无业。委托代理人:赵永利,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付青,男,汉族,1952年1月11日出生,退休职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茹,女,汉族,1953年1月12日出生,退休职工。再审申请人马付苍因与被申请人马付青、王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3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付苍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通过推理判断的方式逐渐予以认定,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温泉花园小区B11楼5201号房屋为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的名义购买,该事实认定缺乏证据证明,而二审法院对于一审法院这种明显缺乏证据证明的推理式证明方法予以确认。(二)被申请人起诉之时有三项诉讼请求,1.确认对涉诉房屋拥有使用权;2.要求对涉诉房屋进行过户;3.要求腾退涉诉房屋。很明显,被申请人第一项诉讼请求为确认之诉,腾房问题与本确认之诉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为此原审、二审法院对被申请人以上三项诉讼请求均予以审理,明显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中,结合诉争房屋的购房发票及入住签约单的原件均由马付青持有、证人证人马富全、马付良、马珍在的证言以及马付青提交的录音材料,能够认定马付青、王茹与马付苍之间存在借名购买涉案房屋的约定,马付苍应当依该约定履行。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妥。马付苍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马付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付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李 林代理审判员 苏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