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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初字第2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刘茂林、被告刘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刘茂林,谷明芳,刘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初字第2005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号国际金融大厦。负责人钱曦,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琪,男,系该分行职员,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戴世杰,男,系辽宁诚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茂林。被告谷明芳。被告刘欢。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诉被告刘茂林、被告谷明芳、被告刘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刘茂林、被告谷明芳、被告刘欢在银行的存款合计4311842.04元人民币,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茂林、被告谷明芳、被告刘欢在银行的存款合计4311842.04元人民币,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美栋审 判 员  郭发增代理审判员  胡晓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