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凤翔民初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凤翔民初字第00343号原告:王某,男,汉族,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路少平,陕西马朝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邰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系被告邰某某女婿,一般代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路少平、被告邰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起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7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与子女分开生活。2012年12月被告未妥善安置原告即外出去其女儿家,由于原告身体有病,不慎摔倒致头部受伤,后被邻居及原告之弟发现,随后原告之弟将原告摔倒受伤之事告知被告,被告同其女儿回家,双方言明原、被告都有疾���,分别由各自子女照顾,被告遂将自己生活用品带走与其子女生活,留下原告独自一人无人照看,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答辩称,原、被告已结婚二十五年之久,婚后两人共同生活二十多年,两人关系一直很好,2012年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也是被告照顾了原告二年多时间。原告所述2012年12月被告未妥善安置原告即外出去其女儿家与事实不符,事实是当时被告患病,让女儿领着去凤翔县城看病,且被告走时也将原告的生活安排好了,原告当时生活也能自理,后来原告不慎摔倒属于意外,被告回到家中后,家门等人给被告的女儿说,原、被告都有病,被告也不能照顾原告,让被告的女儿将被告接回家中生活,被告在女儿家中住了三、四天后回家,原告已被其儿子接走,原、被告居住的家中大门已锁,无奈,被告只能回到女儿家居住。被告现在年纪较大,��近八十岁,没有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且原、被告的感情没有到离婚的地步,现在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90年4月原、被告经人介绍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双方均系再婚。原、被告再婚前,被告有三个女儿、两个儿子,原告有三个女儿,并收养一个儿子,且双方子女均已成年。原、被告再婚后与原告的养子一起共同生活二、三年后,因与原告的养子关系一直不好,原、被告即与其分开单独生活。婚后第4年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将近2年才能下床活动,之后原告的行动一直不太方便,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20多年,直到2012年12月被告去凤翔县城治疗疾病,每日需去凤翔县城挂针,为方便治疗被告居住在其女儿家中,在此期间原告一个人在家跌倒受伤,被邻居及原告之弟等亲属发现后,打电话告知了被告,被告和其女儿回家看到此情况后,被告的女儿就将被告接回其家中居住生活,后经原告之弟等亲属给原告养子做工作,原告的养子也将原告接到自己的居所,原告与其养子共同生活,原告的养子承担起了照顾原告生活的责任。2013年12月30日被告曾以扶养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对被告承担扶养义务,经本院审理后作出(2014)凤翔民初字第00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本案原告从2014年4月起每月付给本案被告扶养费35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此后原、被告的生活仍由各自子女照顾,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被告的合作医疗证、证人证言、本院(2014)凤翔民初字第00148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两人互相关心照顾,已共同生活二十多年。2012年12月被告由其女儿陪护去凤翔县城看病期间,原告不慎摔倒受伤,因两人均需要他人照顾,被告的女儿将被告接走并照顾其生活,经原告之弟等亲属给原告养子做工作,原告的养子也将原告接到自己的居所并照顾原告的生活。原、被告虽然自2012年12月份分开,由各自子女照顾生活,但这是因为原、被告年纪较大,需他人照顾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并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目前原、被告年纪较大,均需人照顾,原、被告应多为对方着想,其双方子女也应创造有利于原、被告生活的条件,妥善安排好原、被告的生活。为保障婚姻家庭稳定,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邰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伟哲代理审判员  滕鹏飞人民陪审员  赵成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少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