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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4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天津融政投资有限公司与张雨浩、张养智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融政投资有限公司,张雨浩,张养智,赵淑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224号原告天津融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碧海鸿庭公建1号会馆。法定代表人迟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连永,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白筱靖,该公司职员。被告张雨浩。被告张养智。被告赵淑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融政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雨浩、张养智、赵淑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融政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融政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