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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六终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杨素华与石家庄市新喜朵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素华,石家庄市新喜朵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六终字第000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素华。委托代理人李楚云,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树恒,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新喜朵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合街3号。法定代表人赵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兰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杨素华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市新喜朵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杨素华称在被上诉人石家庄市新喜朵餐饮有限公司下属的飞龙东来顺饭店工作,但飞龙东来顺饭庄为个体工商户,有用工主体资格。为查明案件事实,应当追加飞龙东来顺饭庄为第三人,如上诉人杨素华确实在飞龙东来顺饭庄工作、接受其管理并为其发放工资,应向上诉人杨素华释明通过仲裁程序向飞龙东来顺饭庄主张相关权利。为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诉讼成本,尽量做好三方工作,争取调解结案。在飞龙东来顺饭庄没有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赵 林审判员 薛金来审判员 岳桂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