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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执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夏加明诉黄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当执字第00052号申请执行人夏加明被执行人黄本军申请执行人夏加明诉被执行人黄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当涂县人民法院(2014)当民一初字第006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21350元及延期付款利息,承担执行费1720元。现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黄本军于2015年6月20日支付2万元,春节前给付3万元,余款2016年年底付清,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4)当民一初字第006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同海审判员  水从忠审判员  李昭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祥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