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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8-01-22

案件名称

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代连法、李春长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连法,李春长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54号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彬,职务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冉文华,该单位职员。被告代连法,男,汉族,住南皮县。被告李春长,男,汉族,住南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代连法、李春长借款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邢家德代理审判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黄 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