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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潭执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原告谭铁军诉被告杨恺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铁军,杨恺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潭执字第724号申请人谭铁军,男。被执行人杨恺舜,曾用名杨赛舟,男。本院在执行原告谭铁军诉被告杨恺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恺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遂向我院申请发放对被执行人杨恺舜的债权凭证,我院已向申请人发放了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潭民一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债权人如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 赣代理审判员 李 鹏代理审判员 谭琪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唐 师附裁定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