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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汤灵芝与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灵芝,张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531号原告汤灵芝,女,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告张忠,男,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本案在审理原告汤灵芝诉被告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汤灵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汤灵芝负担。审 判 员  王振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胡 璐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