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汤灵芝与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灵芝,张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531号原告汤灵芝,女,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告张忠,男,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本案在审理原告汤灵芝诉被告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汤灵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汤灵芝负担。审 判 员 王振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胡 璐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