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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恢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宝鸡市国土资源局与毛军行政处罚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恢字第00071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宝鸡市宝虢路。法定代表人孙新文,系局长。委托代理人闫科文,男,系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郑建让,男,系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监察队干部。委托代理人王红刚,男,系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监察队干部。委托代理人苏高峰,男,系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监察队干部。被执行人毛军,男,汉族,农民,宝鸡市陈仓区东关街道。宝鸡市国土资源局与毛军行政处罚一案,宝鸡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宝市国土监队字(2013)12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毛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机关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毛军财产线索而终结执行。现恢复该案的执行。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毛军是在2009年9月承包经营宝鸡市陈仓区关东街道五一村民委员会的“五一砂石厂”中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2014年7月15日经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再行研究决定,减轻处罚后罚款为100000元,被执行人毛军已履行全部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宝市国土陈监字(2013)123号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笃歧审判员  王 彬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军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