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行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朱新英与北京市海淀区残疾人联合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丰行初字第151号原告朱新英起诉被告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的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予以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诉发证机关为北京市海淀区残疾人联合会,原告朱新英已将被告由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残疾人联合会,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残疾人联合会在北京市海淀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朱新英诉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残疾人联合会行政诉讼一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王凤琴审 判 员 许 欣人民陪审员 李之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明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