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民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莫振林、李彦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莫振林,李彦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894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糖酒大厦1-2层及附楼。法定代理人李军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布华军,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振林。被告李彦妮,农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诉被告莫振林、李彦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彭琪独任审判,书记员黄璜担任法庭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