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志民初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牛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志民初字第00604号原告牛某某,女,汉族。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原告牛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薛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某某诉称:2001年12月22日,原、被告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03年9月双方生育一子陈某甲,2004年5月16日在志丹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在长达10余年的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个性差异较大,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不仅不负家庭责任,长期与社会闲散人员厮混,还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公正分割共同财产及债务;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结婚证2本,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婚姻关系.被告陈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无共同财产。被告陈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及认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审查后认为,该证据真实、合法,依法予以采纳。本院根据庭审及采纳的证据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1年12月22日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于2003年9月23日生育一子陈某甲,2004年5月16日在志丹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离婚。本院认为,夫妻间应当礼敬谦让,共同维护婚姻家庭关系。婚姻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争吵,引起夫妻矛盾,夫妻双方均有责任,只要夫妻能互相信任、谅解,珍惜夫妻感情,双方尚有和好可能,且婚生子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来健康成长,同时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牛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薛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睿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