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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中刑终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金某某受贿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某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曲中刑终字第109号抗诉机关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某某,男,汉族,1973年8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2月17日经陆良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袁永坤,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陆良县人民法院审理陆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2月17日作出(2O14)陆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原公诉机关陆良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金某某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家斐出庭支持抗诉,上诉人金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陆良县人民法院(2014)陆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陆良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鲍涣泽审判员  雷宣波审判员  熊华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春-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