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民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海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项晓峰、谢增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海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项晓峰,谢增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933号原告:宁波市北仑海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天昊。委托代理人:胡颖燕。被告:项晓峰。被告:谢增华。原告宁波市北仑海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项晓峰、谢增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海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项晓峰、谢增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海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宋建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静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