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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民初字第00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樊惠凤与耿泉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惠凤,耿泉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0819号原告樊惠凤。被告耿泉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无锡市中山路58号。负责人尤力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惠凤与被告耿泉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惠凤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庭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樊惠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惠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樊惠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