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2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利与孙佩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2223号原告:王利,男,1983年2月8日生,汉族,住所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孙佩国,男,1973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与被告孙佩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利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徐雅文代理审判员 郭鹏飞代理审判员 唐虹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尹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