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广东省旅游发展促进中心与广州德鑫鞋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德鑫鞋业有限公司,广东省旅游发展促进中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8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德鑫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郑亚炎,职务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旅游发展促进中心,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孙朝晖,职务主任。上诉人广州德鑫鞋业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法于2014年10月28日向上诉人广州德鑫鞋业有限公司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德鑫鞋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谢国雄代理���判员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菲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